日期: 2020-07-29 浏览量:330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健促办发[2020] 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的健康审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阜蒙县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蒙县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阜蒙县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级健康促进县建设工作,落实“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进一步优化健康政策环境,加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的健康审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健康专家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掌握工作动态,交流、探讨居民健康问题。
第三条 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制度,是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拟出台重大公共政策需经健康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拟定重大公共政策时须就政策对健康的影响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在重大公共政策提出、起草、修订、发布环节中,要征求健康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在健康专家委员会的协助下,梳理现有的与健康相关的公共政策,通过补充或修订相关政策措施,使得政策更有利于人群健康。
第七条 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重点审查出台的公共政策是否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制度性缺陷,力争把影响公众健康的因素降到最低水平。
第八条 拟出台重大公共政策报送健康专家委员会进行健康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公共政策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以及说明。
第九条 县健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具体负责健康审查工作,具体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制定的公共政策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查工作期限为5至7个工作日;
(三)审查后由县健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书》(加盖“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健康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对符合公众健康要求的政策,填注“已核”意见;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相关条款规定的,提出具体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重新起草、修改或建议不予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阜蒙县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意见书
阜蒙县重大公共政策健康审查意见书
文件名称 | |||||
文件编号 | 拟稿单位 | ||||
拟稿日期 | 文件密级 | 发放范围 | |||
文件主要内容 | |||||
健康专家委员会 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审查结果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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