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完成阜蒙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

日期: 2020-11-11 浏览量:316 来源:阜蒙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胡凯 文字大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为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率90%以上,完善数据成果汇交。

二、责任分工

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县督查考核办为成员单位的总督导组,总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制定、进度督导工作,对进度缓慢的乡镇,村,督导组要明晰责任并对主要负责同志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为组长,自然资源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为登记组。负责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财政局负责保证资金足额落实

农业局负责农村“户”和“一户一宅”政策的认定和政策解答。

民政局负责门牌号的落实工作。

住建局负责房屋调查的政策指导和认定工作。

公安局负责户籍的查询,配合农业部门认定“户”和“一户一宅”。

林业部门负责核实是否存在占用林地建房情况,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并反馈至工作组。

司法部门负责对部分因权属导致的争议问题进行调节。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主管副镇长为副组长,各有关机构为成员的审核申报组,负责所辖村委会上报农村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补充审批、登记上报及问题梳理工作,对各村审定结果。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主任为组长,村委会及党支部成员、各小组组长为成员的认定组,负责对本村农村不动产真实性的合法性的直接认定,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认定组成员设置为村委会成员、党支部委员及各小组组长。

四、资金保障

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总数约185000宗,每户调查费用约80元,共计费用1480万元,买证打印输出证件费用约400万元,优化不动产平台费用需要与软件公司具体协商。所需费用县财政统筹解决。

五政策界限

1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县农村宅基地根据《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确认法定宅基地面积。对于依据原政策已经确认的宅基地调查成果,在承认原有调查成果的有效性的同时,按照我县最新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确认法定宅基地面积。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法定宅基地范围: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各乡镇各村人均耕地面积数据,依法确定我县99%的村人均耕地面积均在2亩以上,故本次农村不动产登记中宅基地批准面积依据各村人均耕地面积相应调整。其法定宅基地范围按照下述方式进行确定:

(1)不临街的宅基地,其法定宅基地范围为住房北侧0.5米为北侧边界,包含住房,其他方向边界在不超出农村宅基地调查确认范围的前提下,避让农村承包经营权范围后,按照法定宅基地面积划定。

(2)临街宅基地,在不超出农村宅基地调查确认范围的前提下,在住房临街道方向0.5米为界,包含住房,避让农村承包经营权范围后,向其他方向按照法定宅基地面积划定。

2集体建设用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3房屋登记范围:

依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没有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一般不予登记。

结合阜蒙县实际,房屋仅登记住房部分,其他部分暂不予登记。

4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依据我县历史房屋规划审批实践,住房审批以120平方米为上限。超过120平方米的房屋除有合法审批手续外,暂按照120平方米的上限作为农村不动产房屋登记面积上限,待依法重新进行规划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

5房屋登记依据: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六政策注意事项

1一户多宅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对于一户多宅暂时不能处理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待依法处理后予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

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对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一时难以调查清楚的,暂不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待调查无误后,依法进行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

3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发证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4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七确权登记程序

1宅基地确权登记程序:

第一步: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步: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在原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已经进行公示,或采取等效方式进行公示的,均视为已进行公示,村委会可出具等效证明予以确认(格式详见附件)。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格式详见附件)

第四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格式详见附件)

第五步:依据上述权属证明材料作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权属依据。

2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第一步:在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格式详见附件)

第三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格式详见附件)

第四步:依据上述权属证明材料作为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权属依据。

3宅基地上房屋调查登记程序

第一步:填报调查表格(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步:依规定进行分类

(1)位于城镇规划区内,出具规划意见(需要问马哲)。

(2)位于城镇规划区外,在《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格式详见附件)

第三步:依据上述材料进行登记

各成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圆满完成。

                                      



                                                  阜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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