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1-01-25 浏览量:158 来源:阜蒙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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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蒙县司法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蒙县司法局概况
1.主要职能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县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拟订法治宣传教育实施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县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对县政府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代理县政府行政诉讼和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县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协助落实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九)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服装、警务用车管理等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机构设置
我局内设办公室、县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室(行政复议应诉室、行政执法监督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社区矫正监管大队)、普法与依法治理室,36个乡镇司法所。
(一)办公室(应急管理指挥中心、安全监督管理室、法规督察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保安、信访、档案等行政管理工作和外事工作;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拟订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工作规划、预案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应急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救援;负责接受司法厅视频点调,负责全系统互联网舆情监测应对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的技术管理;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信访、政务公开、政务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和各基层司法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各基层司法所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各基层司法所警用车辆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组织实施全系统学习培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和委托,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二)县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室(行政复议应诉室、行政执法监督室)。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县建设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面依法治县建设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县建设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法治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建设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
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承办县政府令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对县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处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工作,为县政府涉法事务提供咨询。
承办向县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对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察,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起草县政府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制度,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调解和集中审理规范化建设。
承办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和申请省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协调有关部门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承办以县司法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负责以县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全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协调、规范和指导;审核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负责县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全县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对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依法进行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承担全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控告,查处、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协调各乡镇(街道)政府之间、县直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
(三)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负责管理司法所整体建设;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统计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建设;指导、监督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管理并协助注册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建设,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148”电话咨询和接待来访;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政法专项编制3名,主任职数1名。
(四)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社区矫正监管大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各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负责县级社区矫正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解决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室。负责制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组织实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乡镇、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各基层司法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工作者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各部门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总结推广依法治理的典型经验,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指导、监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阜蒙县司法局机关,
二、阜蒙县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等支出。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收支总预算10477.53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18.7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8.7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52.2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03.7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174.78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三)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9093.68万元。
(四)阜蒙县司法局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司法局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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