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 2021-12-29 浏览量:383 来源: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阜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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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经济分类)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三、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四、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五、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利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筑专业定频、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4、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5、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全县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相关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6、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全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环卫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主城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城镇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城内道路的防汛、桥梁除雪等公益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7、指导实施全县城市供水工作;负责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迁移、停水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网内供水管理办法。

8、指导实施全县城市供热工作;负责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城市供热工程、供热设施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9、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改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工作。

10、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11、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2、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1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开展城乡管理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城乡管理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14、负责依法行使经批准纳入城乡管理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乡绿化、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15、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组织全县性城乡管理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城乡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负责全县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执法证件管理、服装标识管理、执法文书管理。

16、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17、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与城市相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

18、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

19、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和交流。

20、指导监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査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21、承办市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

2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3、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24、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关于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3.关于推进生态建设沉陷治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策研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试点申报工作及实施方案论证工作,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争取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沉陷区地质勘测,项目规划上报和实施工作。县住建局组织实施沉陷区搬迁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施。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涉煤矿乡镇采煤沉陷区治理方案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协调阜矿集团等涉煤企业开展沉陷区治理工作,指导涉煤乡镇认真执行有关治理政策,对群众上访诉求,按文件规定做好督办和解释等工作。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2、承担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宜居乡村建设、村镇统计、建设档案管理等工作。

3、承担房屋开发、预售、统计等服务工作。

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相关服务工作。

5、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服务工作。

6、承担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7、承担建设工程招投标、城市建设档案收集等服务工作。

8、承担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参与震后工程灾害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抢险重建工作,承担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工作。

9、承担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及景观服务工作。

10、承担公园建设、管理及设施维护工作。

11、承担县城规划区内公共场所和主要街巷路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及公厕管理工作。

12、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服务工作。

13、承担为城区道路设施保护、桥涵设施保护、照明设施保护、城区排水设施保护等工作提供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县城区雨季防汛排涝工作。

14、承担城区供热供气供水服务工作。

15、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使用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有关事项服务工作。

16、承担县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阜蒙县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对开展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在全县城镇建成区内依法行使经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工商、水务、食药监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实施以县政府确定的行政处罚权目录为准。负责对乡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负责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组织全县重大综合或专项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诚征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建设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理清职责边界;负责制定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负责依法建立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负责建立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等。负责全县城镇综合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管理、执法证件管理、服装标识管理、执法文书管理。负责临时性占道费收缴工作。

    3、参与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内设机构

    (一)综合服务部

    1、承担中心党务、政务、群团、组织、人事劳资、统计、信访等工作。

  2、承担中心文秘、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设备保管、车辆及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3、承担中心财务、审计等工作。

(二)村镇建设服务部

1、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宜居乡村建设工作。

2、承担村镇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房屋征收开发服务部

1、承担房屋开发、预售、统计等服务工作。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相关服务工作。

  (四)建设工程服务部

    1.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管理、施工企业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查等服务工作。

2.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服务工作,

3.承担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4.承担建设工程招投标、城市建设档案收集等服务工作。

5.承担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参与震后工程灾害调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抢险重建工作。

  (五)园林绿化服务部

1.承担县城区内广场、花坛、绿地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2.承担县城区内绿化树木新植与名木古树养护工作。

3.承担公园景观的建设、管理及设施维护工作。

4.承担庭院绿化指导工作。

  (六)环境卫生服务部

1.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3.承担主要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七)住房保障服务部

1、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服务工作。

2、承担危房改造服务工作。

3、承担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八)市政设施服务部

1.承担城区道路设施保护、桥涵设施保护、照明设施保护等服务工作。

2.承担城区排水设施保护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县城区雨季防汛排涝工作。

3.对擅自从事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九)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服务部

承担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工作。

  (十)物业服务部

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使用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有关事项服务工作。

  (十一)供热供气供水服务部

承担城区供热供气供水服务工作。

阜蒙县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机构

1、综合办公室(人事教育、财务装备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综合、机要、档案、安全、保密、财务、接待和全局资产管理、装备管理、后勤保障、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察督办、对外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2、法规股

    负责起草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合同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局普法教育、法规宣传和法制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组织听证工作;负责厘清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公布权责清单;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权力界定工作;

3、数字化指挥中心

负责拟定数字化城镇管理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数字化城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升级改造、运行维护;负责数字化城管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与12345市长热线、民心网及相关部门的处置协调;负责城管热线电话的投诉受理、督办、评价和考核。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

2、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3、阜蒙县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

 

  三、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支出。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收支总预算5622.3万元。

2022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减少77万。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622.3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减少25.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57.69万元。

(二)关于阜蒙县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0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60万元。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6万元增加24万元,上升幅度为40%,上升原因主要是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用车运行经费增加。

②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上升。

(三)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5622.3万元。

(四)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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